當司法部有法不依有錯不糾時

2018-12-09
主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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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中國大陸司法部網上頒布了《關於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測定適用標準有關意見的函》(連結地址:)之後,同學和我同為法律人,查詢了相關的國內法律條款後,深感無語。

經與大陸律師界同仁交流得知,上述中的《函》(見附件),為司法部司法鑑定管理局2018年5月3日印發給各地司法鑑定所的,是因為國內一些醉駕當事人律師在辯護時候,依據國內之前發布的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出無罪辯護後,法院因為一直沒有注意到強制性國標的問題而無法自圓其說之下,由司法部司法鑑定管理局出了一份這麼前後矛盾,模稜兩可的《關於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測定適用標準有關意見的函》,然後就將其做為判決依據從而為自己解困。這,在司法嚴肅性方面,本是不應該出現的一種低級現象。

根據該《函》內容,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2011 年1 月14 日即發布了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閡值與檢驗(GB19522- 2010) 》,並於2011 年7 月1 日起強制執行,2017年2月28日發布《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閡值與檢驗(GB19522- 2010) 》的第1號修改單。期間,司法部自己頒布的《血液中乙醇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SF/ZJD0107001- 2010) (SF/ZJD0107001- 2016)都不在其中。那麼,為什麼在有強制性國標存在的情況下,還會有《血液中乙醇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SF/ZJD0107001- 2010) (SF/ZJD0107001- 2016)這兩版標準存在,來與強制性國家標準抗衡,直至如今。據了解,國內司法鑑定市場巨大,涉及的利益也是巨大(每一種鑑定方法都涉及廠商儀器、試劑),這或許是其中原因吧。

此外,我們對這份《函》還有疑問:一是按照大陸司法職能分工,司法鑑定管理局的職能應當且僅可以按照國家標準委頒布的強制性國標來管理司法鑑定機構,而不應出於市場目的,利用其管理司法鑑定機構的地位而繼續推行自身標準,擾亂國家強制性國標的推行;二是強制性國標的嚴肅性,是由國家標準委頒布,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通過法規發布,後由公開答記者問形式進一步確認而來,而不能是司法鑑定管理局的一個「函」能夠挑戰的;三是司法鑑定管理局的函表述內容文理不通,前後自相矛盾,先是承認國標強制性,然後解釋自身標準和修改後的標準有同一性(標準題目和標準編號都不一樣吧),然後總結又說應當按照強制性國標執行,完全是一份讓所有人看不懂的文字;四是退一步說假定該函有效,那麼2017年2月28日修改單出來之前的時候呢?那時候採用和強制性國標所謂類似的司法部鑑定標準鑑定的案例是否應當予以翻案?五是該函印發於2018年5月3日,根據法不溯往的原則,能夠對一年前的案件予以解釋嗎?

綜上所述,這份《函》的出現,挑戰了強制性國標的嚴肅性,從而挑戰了程序正義的嚴肅性,進而挑戰的大陸國家法治現今努力推行的「有法必依,有錯必糾」基本司法原則。

在如今國際法學界,司法程序已然是一種基本法學原則,這方面其實大陸的法學界也已廣泛認可,大陸也一直推行這個觀念。

但是,目前大陸醉駕案件的審判,就是遇到了這方面問題。在當事人在根據國家標準委頒布的強制性國標提出無罪辯護時,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的基層法院因為自身沒有意識到國家標準的強制實施,又已經這樣判決多年,怕引起以往案件的翻案,就現出了漠視程序的本來面目。本應20天判決的簡單案件,一再延期審理,到今年司法部司法鑑定管理局出了上訴的含糊不清的《函》,然後依據《函》內的一句話來閉上眼睛判決了,這很讓我們法律人無語。

以前,在沒有人意識到強制性國標問題的時候,那樣判決還只能說是認知缺陷,但在當事人審理時候提出這個基本原則性的程序錯誤之後,仍然在法律上長袖善舞,那就是置中共加強法治、重視程序的理念於不顧了。

請讓法律勝利,讓程序正義得到支持,讓公檢法部門知道自身未依照程序司法,也會敗訴,從而真正推進司法法治理念在大陸的實際進步,這些,都有利於大陸法院判據水準的提高進步,而法院的判決正是推進這樣進程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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