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部有法不依有错不纠时

2018-12-09
主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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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日,中国大陆司法部网上颁布了《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链接地址:)之后,同学和我同为法律人,查询了相关的国内法律条款后,深感无语。

经与大陆律师界同仁交流得知,上述中的《函》(见附件),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8年5月3日印发给各地司法鉴定所的,是因为国内一些醉驾当事人律师在辩护时候,依据国内之前发布的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无罪辩护后,法院因为一直没有注意到强制性国标的问题而无法自圆其说之下,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出了一份这么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的《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然后就将其做为判决依据从而为自己解困。这,在司法严肃性方面,本是不应该出现的一种低级现象。

根据该《函》内容,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1 年1 月14 日即发布了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 2010) 》,并于2011 年7 月1 日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8日发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GB19522- 2010) 》的第1号修改单。期间,司法部自己颁布的《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 2010) (SF/ZJD0107001- 2016)都不在其中。那么,为什么在有强制性国标存在的情况下,还会有《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SF/ZJD0107001- 2010) (SF/ZJD0107001- 2016)这两版标准存在,来与强制性国家标准抗衡,直至如今。据了解,国内司法鉴定市场巨大,涉及的利益也是巨大(每一种鉴定方法都涉及厂商仪器、试剂),这或许是其中原因吧。

此外,我们对这份《函》还有疑问:一是按照大陆司法职能分工,司法鉴定管理局的职能应当且仅可以按照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强制性国标来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而不应出于市场目的,利用其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的地位而继续推行自身标准,扰乱国家强制性国标的推行;二是强制性国标的严肃性,是由国家标准委颁布,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通过法规发布,后由公开答记者问形式进一步确认而来,而不能是司法鉴定管理局的一个“函”能够挑战的;三是司法鉴定管理局的函表述内容文理不通,前后自相矛盾,先是承认国标强制性,然后解释自身标准和修改后的标准有同一性(标准题目和标准编号都不一样吧),然后总结又说应当按照强制性国标执行,完全是一份让所有人看不懂的文字;四是退一步说假定该函有效,那么2017年2月28日修改单出来之前的时候呢?那时候采用和强制性国标所谓类似的司法部鉴定标准鉴定的案例是否应当予以翻案?五是该函印发于2018年5月3日,根据法不溯往的原则,能够对一年前的案件予以解释吗?

综上所述,这份《函》的出现,挑战了强制性国标的严肃性,从而挑战了程序正义的严肃性,进而挑战的大陆国家法治现今努力推行的“有法必依,有错必纠”基本司法原则。

在如今国际法学界,司法程序已然是一种基本法学原则,这方面其实大陆的法学界也已广泛认可,大陆也一直推行这个观念。

但是,目前大陆醉驾案件的审判,就是遇到了这方面问题。在当事人在根据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强制性国标提出无罪辩护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的基层法院因为自身没有意识到国家标准的强制实施,又已经这样判决多年,怕引起以往案件的翻案,就现出了漠视程序的本来面目。本应20天判决的简单案件,一再延期审理,到今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出了上诉的含糊不清的《函》,然后依据《函》内的一句话来闭上眼睛判决了,这很让我们法律人无语。

以前,在没有人意识到强制性国标问题的时候,那样判决还只能说是认知缺陷,但在当事人审理时候提出这个基本原则性的程序错误之后,仍然在法律上长袖善舞,那就是置中共加强法治、重视程序的理念于不顾了。

请让法律胜利,让程序正义得到支持,让公检法部门知道自身未依照程序司法,也会败诉,从而真正推进司法法治理念在大陆的实际进步,这些,都有利于大陆法院判据水准的提高进步,而法院的判决正是推进这样进程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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